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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规范》(DB31/T 889-2015)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07  浏览量:473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规范》(DB31/T 889-2015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室内环境治理行业的服务性规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芳、徐道行、惠倩、陈仲敏。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陶琦、陈国柱、时明钦、林丹、宋笑雨、冯劲梅、林翰、陈长成、王枫、陈大力、杨修慧。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环境要求、安全要求、人员要求、配置要求、服务要求、验收规则、评估报告和跟踪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民用建筑工程及各种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也适用于其它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DB31405-201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

3.1

民用建筑civilconstruction

   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学校、食堂、商店、酒店等。

3.2

民用建筑工程civil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包括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和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3.2.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 type I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3.2.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civil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 type II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3.3

公共场所publicplaces

人群比较聚集来往比较频繁,停留时间较短,供人们工作、学习、娱乐、休息、购物、交易、美容、美发、体育、社交、参观、旅游等满足人们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共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

3.4

室内环境治理企业indoorenvironmen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以改善空气品质和室内环境质量为目的,从事家庭、办公等民用建筑及公共场所的新风、化学污染治理和空气净化服务的企业。

3.5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Shanghaiindoor environment management service model contract

甲乙双方就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事项达成协议时所使用的行业示范性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联合制定。

3.6

室内环境治理员indoorenvironment treatment staff

从事民用建筑物及飞机、汽车、船等内部空间环境简易检测、污染评估和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在国家职业大典中属第二大类“其他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3.7

室内环境污染indoorenvironment pollution

室内环境污染主要包括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及放射性污染。

3.8

客户告知书customernotification

    施工结束后,治理服务公司提请客户必须严格遵守的有关安全、技术事项的书面文件。

3.9

新风量fresh air volume

从门窗、管道进入的室外空气总量。在门窗关闭的状态下,单位时间内由空调系统通道、房间的缝隙进入室内的空气总量:单位m3/h

3.10

合格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明。

 

4基本要求

4.1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有效的原则、在施工治理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4.2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必须现场勘查、污染评估,并出具完整的治理方案。

4.3承担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的企业应具备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资质。

4.4治理人员需持有室内环境治理员(包括专业咨询人员、专业勘察人员、技术负责人、治理施工人员、质量管理员等)上岗证。

4.5治理服务企业委托的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4.6治理方开展服务应与委托方就室内环境治理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必须共同签署《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录A)。

 

5环境要求

治理方服务过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5.1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2将施工用物料、化学品、危险品正确有序摆放。

5.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的粉尘、废气、噪音、振动、光辐射、固废及能源的使用。

 

6安全要求

6.1治理服务现场应设明显警示标志,表明事故易发部位及非施工人员禁区。

6.2治理服务区域内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电线,不得有裸露电线。

6.3消防设施及器材定点配置齐全。

6.4按治理操作工艺制订防爆、防火、防毒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

6.5施工时应穿全身装工作服,戴防腐蚀手套、鞋套、口罩、护目镜及配备计算机、温度计、表等相关物品。

6.6应定期开展对治理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召开安全现场分析会议。

 

7人员要求

7.1专业咨询人员

   从事专业咨询工作的室内环境治理员在接待咨询时,应做详细的记录,并予以保存。

7.2专业勘察人员

   从事专业勘察工作的室内环境治理员需要对室内环境的空气质量与潜在的污染源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

7.3技术负责人

   从事技术负责工作的室内环境治理员负责编写、制定、执行治理方案,根据实际治理效果做相应方案调整,并负责现场安全。

7.4治理施工人员

   从事治理施工工作的室内环境治理员按照治理方案根据不同环境、不同污染源选择相应有效的治理方法。

7.5质量管理员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室内环境治理员应监督、控制、检查治理服务的质量;

管理整个治理服务的过程记录并按照标准流程进行核对;

管理治理服务的结果,并整理相关文档;

对相应文档进行记录归档,并及时核查记录。

 

8配置要求

8.1检测仪器

8.1.1数量

治理方可根据治理服务的需要配置便携式检测装置:

a)      必须配置粒子计数器、甲醛检测仪、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检测仪、苯检测仪;

b)     不限于配置以上设备;

c)      上述各类检测仪器的数量均不得少于一台。

8.1.2检定

  检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a)入库检定:送检合格后编号建卡,记入计量器具台账;

  b)  周期检定:应按国家检定规程或使用频率(或使用前)可委托国家计量部门对照可溯源至国际或国家标准的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便携式检测仪器的周期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并送取得政府行政许可的计量测试机构检定;

  c)  修后检定: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失准的、检定不合格的、损坏的均送取得政府行政许可的计量测试机构修理、检定直至合格。

8.1.3标识

  检测仪器应标明名称、编号、合格证、检定周期等信息。

8.1.4应有入库、保存条件、使用、检定、维修记录。

8.1.5搬运、储存、维护期间应防止损坏。

8.2设备

  设备应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a)  型号、规格按施工要求,配件齐全;

b)  在规定期限内做验收检验,以确定设备的质量;

c)  有设备出厂合格证和规定期限内的合格证明;

d)  有作业指导书:

明确的原理目标说明、使用的简介、适用范围,可接受的终点和预期的结果、逐步递进的过程描述,包括需要的图和表、执行程序。

e)  有确保设备运作不会产生新环境污染的严控措施。

f)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8.3药剂或产品

  药剂或产品应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a)应标识药剂和产品名称、有效成份、用途、使用方法、执行标准、公司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b)  应有自检报告或产品质量证明书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c)  必须满足政府发布的关于限制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安全环保法令法则;

d)  应有使用的作业指导书;

e)  应有使用时的严控措施、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9服务要求

 

9.1客户咨询

客户咨询应符合:

a)  记录客户基本信息;

b)  告知客户服务的工作流程(见附录B)。

9.2污染源判定

  通过现场勘察做好以下工作:

a)  编制现场检测方案:检测点名称、检测污染物名称、材料工具、预计测试时间、人员配备;

b)  开展现场检测:选择测点、应用快速测试仪进行测试、读取监测数据、填写检测记录;

c)  获得政府认定的实验室计量行政许可的可向客户收费,没有获得政府认定的实验室计量行政许可的不可向客户收费;

d)  污染源评估:由现场勘察、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分析,提出评估报告。

9.3治理方案

9.3.1治理方案的确定

  治理方案文件应符合:

  a)  治理前污染情况;

  b)  分析检测报告;

  c)  对照相关标准;

  d)  考虑用户要求;

e)  综合治理技术、治理设备、治理药剂和产品的应用,按双方的约定,或按照GB/T18883-200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DB31405-2012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的规定形成治理方案文件。

9.3.2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治理方案包括有:

  a)室内环境性质和治理部位;

  b)室内污染物来源、治理目标、治理指标;

  c)治理的操作流程、操作工艺、重点部位;

  d)  治理技术、设备、药剂或产品;

  e)  新风系统。

9.3.3治理方案表(见附录C)。

9.4施工准备

9.4.1按治理方案要求,选定治理设备、治理产品、治理药剂。

9.4.2施工工具

  施工工具的类别:

  a)  固定设施保护用材(胶纸胶带、美纹纸、塑料、无纺布);

  b)  喷涂器械(喷壶、喷涂机、喷枪、喷头、空压机、毛刷、过滤装置);

  c)  清洁用具(抹布、清洁剂、吸尘器);

  d)  辅助设施(加湿器、强制排风扇、照相机)。

9.5施工

9.5.1根据治理方案制定施工流程、施工计划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9.5.2查验施工治理设备、治理药剂、治理产品及相关作业指导书。

9.5.3按施工工艺对现场物品(家具等设施)进行保护措施。

9.5.4按施工工艺对现场环境(门窗、中央空调送风口、厢柜、抽屉等)进行相关处置。

9.5.5现场施工人员做好施工准备,非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

9.5.6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

9.5.7按操作流程、操作工艺、重点部位进行施工。

9.5.8施工完成后拆除施工设施、清理现场,恢复治理前原貌。

9.5.9施工人员自检,自检合格后,签发“客户告知书”,施工结束。

 

10验收规则

10.1组批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按治理项目组批。

10.2验收

10.2.1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的检查和验收按合同的约定进行。

10.2.2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验收,应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0.2.3检查相关资料:治理方案文件;药剂、产品、设备进场检验记录;施工文件和施工记录等。

10.2.4对《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录A)中规定的各项治理服务项目进行检查。

10.3验收结果的处理按如下进行:

a)当“10.2.3”、“10.2.4”均符合验收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b)  当“10.2.3”、“10.2.4”中有一项不符合验收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c)  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10.2.3”、“10.2.4”要求进行复检,直至达到合格要求。

10.4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可采用治理方声明、委托方认定或第三方认证的形式进行。

 

11评估报告和跟踪服务

11.1评估报告

治理方应对治理服务整个过程出具治理服务评估报告(见附录D)。

11.2跟踪服务

11.2.1治理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治理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11.2.2治理方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顾客意见反馈表(见附录E)收集顾客相关信息,了解顾客对治理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

11.2.3治理方应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顾客意见反馈表,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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