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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发文不再受理竣工环保验收
文章来源:环保部 佛山环保 南山环保等
一、福建省
关于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改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环保部门不再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有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要求,待环保部出台具体规范标准后按要求执行。
鉴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的承诺时间报告书为15个工作日、报告表为10个工作日、登记表为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技术审查或现场踏勘时间),为确保在10月1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自9月15日起不再接收建设单位新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申请,改为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浦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4日
网址:http://www.pc.gov.cn/cms/html/xzfwz/2017-09-14/1688433985.html
二、山东省
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9月16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参照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待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正式发布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文件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我局9月16日前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9月22日前全部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现场会。已召开竣工环保验收现场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9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我局将予以退回,不再受理。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
特此公告。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网址:http://www.zqhb.gov.cn/sy/tzgg/2017-09-14-1819.aspx
三、湖北省
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9月16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荆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微信的通知信息。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
特此公告。
荆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5日
网址:http://www.jzhbj.gov.cn/news_show.aspx?id=19598
四、四川省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须自行验收。为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局9月15日前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9月22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
(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理、现场核查、验收公示、审批流程我局决定2017年9月22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需按照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10月1日后,按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5日
网址:http://www.gyshb.gov.cn/gyshb/article.html?id=14574
五、安徽省
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为做好工作衔接,我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截止收件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自9月16日起,我县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及绩溪县环境保护局的通知公告。
绩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3日
网址:http://www.cnjx.gov.cn/content/detail/59b8e42b4b8ede7f1d03e2df.html
六、广西
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为做好工作衔接,我局自2017年9月15日起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环保部门网站的通知公告。咨询电话:0776-2805829。
百色市右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3日
网址:http://www.bsyj.gov.cn/show-18-9694-1.html
七、辽宁
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自9月15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的通知公告。咨询电话:0429-3116807。
特此公告。
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3日
网址:http://www.hld.gov.cn/zwgk/zdzfxxgk/hjbh/xmhp/201709/t20170913_757983.html
八、广东
环保部门不再受理环保竣工验收
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弄虚作假将严惩
黄健源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9月15日起,佛山市环保局将不再受理环保竣工验收;10月1日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自9月15日起,佛山市环保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届时将另行通知。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佛山各级环保部门将对企业环保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如果发现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将进行严惩。“比如说,现在需要企业自觉进行环保验收,如果没有验收就投产,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产,处罚是20万元到100万元,大大地加大了处罚力度。”该负责人表示。
网址:http://gzdaily.dayoo.com/pc/html/2017-09/15/content_37_2.htm
九、江苏
盐城市环保局关于逐步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9月15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待2017年10月1日起,按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我局9月15日前已受理并已召开竣工环保验收现场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9月22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
特此公告。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1日
网址:http://www.jsychb.gov.cn/2017/ggtz_0912/6262.html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根据环保部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
二、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五、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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